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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统一试行大中专学生在实习期间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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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当前企业用工短缺需求,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试行大中专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大中专学校学生参加实习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继续就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试行纳入参保的实习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出具的实习介绍函等)、且年满16周岁的学生。

试行纳入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性不满65周岁、女性不满60周岁的人员。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调整按省公布上述数据的次月,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费率标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税务部门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目录(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目录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习生以学期性实习为目的,但未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超龄就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

四、待遇享受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待遇:已参保实习生、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五、其他

已试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参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完善。

本试行办法呈报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后,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